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70.刚才与我交谈的灵人来自其星球的北部。后来,我被带到来自西部的灵人那里。他们也想调查我是谁,是哪种人,并直截了当地说,我里面除了邪恶外什么也没有。他们以为这样就会阻止我靠近。我意识到,这是他们与所有到他们这里来的人搭讪的一种方式;但我蒙恩回答说,我十分清楚这一事实,他们里面同样除了邪恶外什么也没有,因为每个人都生在恶中。因此,凡出于世人、灵人和天使,如出于他自己或他的自我之物无非是邪恶,每个人里面的一切良善皆来自主。他们由此意识到,我掌握真理;于是,我被允许与他们交谈。然后,他们向我演示了他们对人里面的邪恶和主里面的良善的概念,它们如何被彼此分开。他们将一个放在另一个旁边,以致它们几乎相接,但仍保持各自的特性。然而,它们仿佛以一种我无法描述的方式被捆在一起,好叫良善引导邪恶,约束它,不叫它随心所欲地行动;良善就这样将邪恶朝它所渴望的方向弯过去,而邪恶对此毫不知情。他们以这种方式来表现良善对邪恶的控制,同时表现自由的状态。
后来,他们问主如何在来自我们地球的天使面前显现。我说,祂在太阳里面作为一个人显现,被太阳的火围绕,这太阳的火就是天堂天使所享有的一切光明的源头。它所发出的热是神性良善,所发出的光是神性真理;这二者都来自神性之爱,也就是所看到围绕那太阳里面的主的火之表象。然而,这太阳只有天堂的天使才能看见,天堂之下的灵人看不见,因为比起天堂天使,这些灵人距离对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的接受太过遥远(参看40节)。对他们关于主和祂在来自我们地球的天使面前显现的问题的回答被恩赐给他们,是因为这时,主乐意在他们面前显现祂自己,并恢复被他们所抱怨的恶灵所扰乱的次序。这也是为何我被带到那里的原因,好叫我见证这些事。
7766.“我再使一样灾殃临到法老和埃及”表荒凉的最后阶段,也就是诅咒。这从“再一样的灾殃”的含义清楚可知,“再一样的灾殃”是指荒凉的最后阶段。临到埃及的灾殃表示荒凉的相继状态,这一点从前面的解释明显看出来。最后阶段是诅咒,即对与仁分离之信的诅咒,这一点从下文可以看出来;因为在埃及杀死长子表示对这信的诅咒;“死亡”是指诅咒,“长子”是指信。当信的事物被用来支持虚假和邪恶时,就说信受到诅咒。当用来支持这些虚假和邪恶时,信的事物就投奔到它们那一边,变成认可它们的一种手段。这就是那些既在教义上,也在生活上将信与仁分离之人的情形。而事实上,这些人没有信,只有诸如对属于信的那类事物的记忆知识,他们把这种知识称为信。这就是被诅咒之信的意思。此外,信的事物与虚假并邪恶已在自己里面结合的人在经历荒凉的各个阶段之后,就会陷入诅咒。对他们的诅咒因他们所散发的腐烂、恶臭而变得可以感知,比那些不具有信之事物的人所散发出来的还要难闻。特殊和一般的情况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恶灵靠近有仁爱存在的天堂社群,该社群的居民就会明显闻到他所散发的恶臭。他们在特殊情况下也是这样,也就是在诸如属于天堂的那类事物,就是信的事物,与诸如属于地狱的那类事物在一个人里面共存的情况下。由此明显可知,“再使一样灾殃临到法老和埃及”表示荒凉的最后阶段,也就是诅咒。因为“法老”代表那些已经成为侵扰者的人,在此代表那些正受到诅咒的人;“埃及”表示属世心智(5276, 5278, 5280, 5288, 5301, 6147, 6252节)。
3249.“向东往东方之地去”表示朝向信之良善,这从下文所论述的“东”和“东方之地”的含义清楚可知。“东方之地”所表示的信之良善不是别的,正是圣言中那被称为对邻之仁的;而对邻之仁不是别的,正是遵行主诫命的生活。这就是“东方之地”所表示的(参看1250节)。因此,那些拥有信之良善的知识或认知的人被称为“东方之子或东方人”。东方之子或东方人之地就是亚兰或叙利亚,而亚兰或叙利亚表示良善的知识或认知(参看1232, 1234节);亚兰-纳哈拉姆,或两河的叙利亚表示真理的知识或认知(3051节)。由于“叙利亚人”,或“东方人(或东方之子)”表示那些拥有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的人,所以他们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被称为“智者”;如在列王纪上论到所罗门的地方说:
所罗门的智慧超过所有东方人的智慧。(列王纪上4:30)
又如在马太福音,论到耶稣出生时来到祂这里的人,经上说:
有几个智者从东方来到耶路撒冷,说,那生下来作犹太人之王的在哪里?我们在东方看见祂的星,特来拜祂。(马太福音2:1-2)
事实上,古教会最后的余剩就在叙利亚,这就是为何那地仍保留着良善和真理的知识或认知,这也可从巴兰清楚看出来;他不仅敬拜耶和华,还发出关于主的预言,称祂是“从雅各而出的星,从以色列兴起的杖”(民数记24:17)。巴兰属于叙利亚的东方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在题诗歌时论到自己说:
巴勒把我从叙利亚领出来,摩押王引我出东山。(民数记23:7)
亚兰或叙利亚就是东方人生活的地方,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当雅各去了叙利亚时,经上说他到了“东方人之地”(创世记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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